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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蜗藤:分裂的美国社会,该怎么修改选举制度?
By 黎蜗藤  
OP 06/28/2017

本文作者黎蜗藤,5月5日首发于新浪微博。

在西方民主选举中,选举制度对结果影响重大。在现在直选制度下,法国选举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对勒庞(Marine Le Pen)优势甚大,可望轻松获胜;但如果换成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Electrol college),两者叮当马头,难分高下。

在去年美国大选过程中,特朗普(川普)不断抨击选举人团制度,认为是不利于自己的腐败制度。但在震惊世界的逆转中,他尴尬地发现,这个制度恰好有利自己。在选举人票中,特朗普以306:232票战胜希拉里。可在普选票中,希拉里赢了特朗普接近300万票(2%),成为历史上赢得普选票最多却输掉选举的候选人。

选举结束后,西部的加州、俄勒冈州和东部的纽约州等蓝州,都有大批民主党支持者示威,高呼「特朗普不是我们的总统」。除了表达自己对特朗普的反感外,更是在现行制度下,他们的票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的愤怒。确实,200多年前的选举人团制度,面临越来越多质疑。

为什么会有选举人团制度?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独一无二的总统选举制度。在理论上,总统不是在11月8日投票日那天选出来的,各州选民只选出了各自州的「选举人」;这些共538名选举人在12月19日才在各自州议会中投票;最后在1月6日的国会中正式点票,这才最后确定总统胜选人。 这种特殊的制度有其产生的渊源。立国之初设计了这个制度,主要出于三个目的: 首先,当时国父们的蓝图是一套互相制衡但没有政党政治的系统。如果采用类似英国那样由议会产生首相的方法选出总统,既不能把行政权和立法权做「权力分离」,也容易产生政党政治。

其次,是对于当时直接民主的忧虑。当时选民信息很有限,制宪代表担心直接选举很可能导致各州选民都选熟悉的本州的候选人,以致人数最多的州就能决定总统,不利于小州。所以把票给予「精英」是更妥当的办法。甚至联邦宪法默认选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此外,进一步出于权力分离的考虑,选举人一定不可以是国会议员。此外,国父之一的咸美顿(Alexander Hamilton)等还担心选民不够理性,选出不合适的总统,于是认为选举人可以把关「守尾门」。

第三,基于联邦制的考虑。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上,每个州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为了平衡大小州的利益,制宪会议通过了「康内迪格妥协」(The Connecticut Compromise),规定参议院每州有二个名额,众议院各州的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下,各州有自己的选举人票,其总数为各州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数目相加总额(此外,首都华盛顿有三票)。 因此,在美国总统选举制度设计之初就不是「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选举,而是一种间接民主,甚至还是「间接的间接」选举:在美国早期,相当一部分州的选举人由州议会投票产生。

选举人团是否不民主?

选举人团制度有三个互相独立的争议。 第一,现在选举人团制度是否还是「间接民主」? 近年,有人妖魔化美国选举制度,认为美国总统不是由美国选民选出的,而是由538个人决定,以论证美国选举制度是被「538人控制的假民主」。

这种说法完全错误。尽管选举人团制度历史上曾是一种间接选举,但随着政党制度的产生和民主的发展,它已经不再是一种「间接民主」:在选举时,选民投的是具体的总统候选人,而不是选举人,选民通常都不知道他投的选举人是谁,也没有必要关心;其次,选举人都是临时的,除了在最后形式上投票外没有任何权利;最后,选举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出总统,而必须根据本州选民意愿及本州规则投票。

选举人如何投票属于州一级事务,为州法律所规定。1952年,最高法院判例允许各州要求选举人必须按照选民意见投票。到现在有29州(与首都华盛顿)法律规定选举人必须按照选民意见投票,21个州没有作出规定。

在有法律规定的州,选举人自然必须依法办事。比如,这次选举人投票中,缅因州的一个民主党选擧人投出不符合选举结果的票时,投票无效,只能重投符合规定的票。 没有做出规定的州,选举人也基本上按照选民意愿规定。这是由选举人的产生方法所决定的。以佐治亚州(Georgia)为例,民主党和共和党各自通过本党的州大会,选举出16个候选「选举人」,他们都是本党的长期忠诚者。共和党获胜后,其候选选举人,就成为正式选擧人在12月投票。因此,通常选举人是不会投其他人。此外,在州大会选出「选举人」时,一般要求他们发誓支持本党候选人。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约束。

所以,尽管美国总统选举现在形式上还是间接选举,但实质上已经是直接选举。因此,在总统选举日投票结束的当天,总统人选就基本已经确定,而不是等到大约一个月后选举人投票那刻。

虽然历史上,美国出现过179人次不忠诚的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绝大部分都针对副总统或者落选总统),但没有一次能实质影响结果,那些不忠诚只是一种政治表态而已(他们也是知道不会改变结果才那么做,以表明政治态度)。在这次选举人投票中,一些没有作出规定的州,还有共计7票(注一)。

但是,这些票根本不能改变结果。考虑到特朗普几乎是史上最受争议的当选总统,既然这次选举人不能「守尾门」改变结果,说明这种在历史上有意义的机制,现在已经演变为完全是尊重传统的形式,现实上它完全可以被废弃,而不会因为选举人的「自由意志」影响选举结果。

胜者全赢比分配机制影响更大

第二个争议是选举人票数量在各州之间的分配机制,这是联邦层级决定的事,也是选举人制度在联邦制下如何兼顾大小州利益的核心精要。这导致各州选民的票数上的不平等。各个州所拥有的票数为参议员加众议员之和,参议员是每州两席,只有众议员才是和州人口成正比的。因此,尽管各州选举人票和该州人口相关(correlated)成线性关系,但并非成正比。这导致人口较少的州在选举人的比例上比人口较多的州要大:如怀俄明每19.5万人一张选举人票,加州每71.2万人一张选举人票,相差3.6倍。所以,各州选民的选举权力不平等是源于对联邦制的妥协,这种比例设置基本上不可能改变。

问题更大的是第三个争议:绝大部分州采纳的「胜者全赢」(winner-take-all)的制度(缅因和内布拉斯加州除外)。这是州一级决定的事,只要某总统候选人能够赢该州普选票,就能赢得该州所有选举人票。失败一方即便只少一票,也不能获得哪怕一张选举人票。

这个规则引来很多问题。首先,全国范围内的普选票并不能直接和选举人票挂钩,常出现普选票只是险胜,选举人票大胜的结果;甚至还会出现全国普选票失败但是选举人票获胜的情况,这次就是一个例子。其次,选举结果往往取决于一些摇摆州,即双方普选票相差无几的州。无论是深红州或深蓝州,还是少数派选民基本上无法在总统选举中用自己的意愿影响选举结果,他们的票几乎无效。此次选举后,蓝州青年的郁闷也正在于此。

因此,实际上,美国总统选举就逐渐成为了少数几个摇摆州的事。这些州的选民发挥了比其他州选民多得多的实际效力。

由于摇摆州的存在,各州的选民权力不平等被进一步放大。 摇摆州里,只要较少选民转向,就能反转州的选举结果。比如,新罕布什尔州平均只要不足400选民转变投票结果,就能反转一张选举人票;密芝根州也只需要平均500选民转变投票结果;而加州需要35000选民才能反转一张选举人票,差距接近100倍。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现行制度保护了小州的利益,让候选人也须关注小州,而不只关注大州。其实,现在候选人关注与否,只是和是否摇摆有关,而非州的大小。在以上平均多少选民能反转一张选举人票的统计中,最低的10个州里面(从低到高依次为:新罕布什尔、密芝根、威斯康辛、宾夕凡尼亚、佛罗里达、明尼苏达、内华达、缅因、科罗拉多、亚利桑那),既有新罕布什尔州等小州,也有宾夕法尼亚、佛罗里达等大州;而最高十个州(从高到低依次为:华盛顿特区、麻省、奥克拉荷马、肯塔基、加州、马利兰、阿拉巴马、西维珍尼亚、田纳西、爱达荷),也既有加州等大州,与华盛顿特区等小州。竞选经过也说明,像中西部的深红小州,和东北部的大部分小蓝州(除了新罕布什尔),照样没有人理会。

这两个因素,特别是「胜者全赢」的规则,导致了每个选民手中的票并不平等,这显然有违平等的民主理念。因此,也是目前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最为人所不满的地方。

摇摆州揭示的美国

胜者全赢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在近年来,对它的质疑才越来越多。这不是没有原因的,摇摆州这个概念的出现,才是关键。

战后的美国选举结果统计可以发现,以1990年,即冷战结束前后分界,胜选的模式有很大分别。

在选举人票方面:1990年之前的11次选举中,选举人票差距超过100票有9次(82%);超过200票有7次(64%)超过300票也是7次(64%),超过400票有4次(36%),超过500票有2次(18%)。然而,1990年之后的7次选举中,选举人票差距超过100票有4次(57%);超过200票有2次(28%)没有一次超过300票。意味着1990以后,选举人票的差距往往很小。

在普选票方面:1990年之前的11次选举,普选票差距超过10%的有6次(55%),不足5%的有3次(27%)。1990年之后的7次选举,普选票差距没有一次超过10%,不足5%的有4次(57%),其中有2次是赢了普选票,输了选举人票(29%)。意味着1990以后,普选票的差距也很小。

另一方面,对比选举地图可以看到,现在熟悉的蓝州和红州的分布的pattern,即蓝州包括东北到五湖区加上西部沿岸三州,红州包括中部和南部各州,也是在冷战之后才形成的。在冷战之后,民主党从没赢过德州,共和党从来没赢过纽约和加州。但在冷战之前,民主党赢德州,共和党赢纽约及加州都并非遥不可及。

这说明,冷战之后的选举,一方面双方越来越势均力敌,一方面越来越形成阵营固化的状态。这两个趋势都意味着美国的地域分裂越来越大。

两个因素可能对此影响巨大:第一是冷战结束后,外部主要敌人共产阵营的消失,导致内部矛盾占主要地位,这样不容易产生「众望所归」的政治家;第二,1990年代中的文化战争,把宗教、道德、同性恋、移民等文化差异,取代阶级矛盾,成为了美国两党的主要矛盾,这些因素的区域差异,远比阶级矛盾的区域差异更大,也更容易固化。

总之,这种模式固化,导致一些州永远是红州,一些州永远是蓝州,一些州永远是摇摆州;而摇摆州在美国大选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可能的解决方案 

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可以供选择。第一种思路是保留选举人票的配额制度,又可以有两种方案:

第一个方案:只废除赢者全拿制度,把选举人票按照州内普选票,根据比例代表制,分配给候选人。例如,某个州有五票,候选人普选得票率比例为60:40的话,那么一个人拿三票,另一个人拿两票。我认为这是最佳的选择方案。这个规则可以令普选票和选擧人票结果趋同。比如,如果按这个规则,根据这次普选结果计算,希拉莉的选举人票会比特朗普略多,和普选票结果相同。在其他总统选举中,也会避免选举人票差距不成比例地大于普选票差距的情况。这让结果更接近民意。

第二个方案:推行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的规则,全州一级的选举人票(即代表参议员的2票)根据全州普选结果,胜者全赢。选区一级的选举人票(即代表众议员的票数)给予选区内的胜者。

这两个方案都只是根据本州的选举结果而分配,所以完全反映了州权,因而也不会引致宪法上的问题。而且,它们都可以在州一级解决,不需要改动宪法。我认为是理想的做法。

第二种思路是废除或架空选举人制度。因为第一种这些方案虽可解决因为「胜者全赢」而产生的不公平,但无法绕过因为各州选举人票配额问题而产生的不公平。所以,主张「一步到位」的民主派,都倾向支持完全取消配额制度的「一人一票」方案。这有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在联邦的层次,直接修改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12条修正案,废除选举人制度。这需要国会三分之二通过,难度很大。

第二,各州选举人票并不依据州内选举结果而投出,各州立法规定依据全国普选结果,把该州的选举人票全部投给全国普选票中的胜方。这叫做全国普选票洲际协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这个协定规定,当协议遵守此规则的州的总票数达到全国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的时候,这个协议才可以生效。因为如果这些州都按照这种方式投出票数,那么这些票数就可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普选票胜出的候选人成功当选。这样,美国的总统选举就实际上等同于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了。目前,已经有40多个州在州议会上提出了这个法案,并有11个州通过了这个协定,包括马利兰、新泽西、伊利诺伊、夏威夷、加州、华盛顿特区、华盛顿、佛蒙特、罗得岛、麻省、和纽约。但距离270票的过半数要求还很远。这些通过的州大部分是民主党的票仓。

第二种做法很有争议,因为这是州和州之间的协议,绕过了联邦,也事实上改变了美国的选举制度,有违宪的嫌疑。另外,这也等同放弃了部分州权,因为某个候选人可能输掉了某个州,却赢得了这个州的选举人票。总之,这个方案虽然最后地消除了选民之间的不平等,但是存在了可能的宪政上的问题,因此前景也不乐观。即便能获得足够数量的州的同意,也需要面对最高法院和国会的大关。

艰难的改革

首先应该肯定,就这次选举而言,根据预先设定的选举规则,特朗普赢了,那麽他的当选就是有效的。如果改用普选规则,那麽双方会有不同的选战部署;不能用上述的理论推定,推翻现在的选举结果。

然而,现在选举人制度问题越来越突出。民主制度下,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即便考虑到美国联邦制,需要照顾小州的利益,那麽保留现在的配额制度,让小州选民享有更大的权力,也就足够了。现行制度下,既没能反映小州选民的利益,也没有保障州内少数派选民的权力,把选民权力实质性地集中在摇摆州选民手上。美国选战彻底变成摇摆州选战,谈何体现全民意志?按以前一般的说法是,选擧人团的结果基本和普选结果一致,但最近五次选举,赢了普选票,输了选擧人票的情况就出现两次。这已经不能再用这个借口来否认改革的必要性。

但做到这点谈何容易?

最大的障碍在党派利益:最近这两次的得益者的共和党,明显在这个制度中占优,当然不会轻易答应。以合适的改革方案而言,若在联邦层面修宪,废除选举人制度改为普选,需要国会三分之二通过,难度极高。而若在州层面上,把胜者全赢改为按比例分配,除了共和党的阻拦之外,还面对另一个「谁先改谁吃亏」的现实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州改变,其他州不一起改,这个改变的州就会立即降低自己的选举人票的分量,更无法保障本州的利益,因此这条路同样艰难。

投稿:support@pavata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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